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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  告 瞻營全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文鐘 上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發展研究院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42,371,01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,9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慕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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