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2號
原 告 柏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慶雄
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
律師
李盈佳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誠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,864,3
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3,2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秀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