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4號
原 告 三采麗園尊邸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周昞華
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
律師
被 告 巫國想
被 告 蘊荷方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
被 告 中南海酒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銜接消防管線等,既
非
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
,其
訴訟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,即應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
有之利益為準。如原告未能查報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則因本件訴
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即以
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
之。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,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
國91年2月8日起增加至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則本件訴訟標
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正
上開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
以上
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命補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