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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  告 巫明鴻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毅平、里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(下稱里優公 司)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、2 項係請求被告陳毅 平各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0 萬元及利息、121 萬0,827 元 及利息,訴之聲明第3 項則請求被告里優公司給付原告5 萬6,00 0 元及利息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06 萬6,827 元(計算 式: 280 萬元+121 萬0,827 元+5 萬6,000 元=406 萬6,827 元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,29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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