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5號
原 告 巫明鴻
訴訟
代理人 廖元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毅平、里優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(下稱里優公
司)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
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
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1 、2 項係請求被告陳毅
平各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0 萬元及利息、121 萬0,827 元
及利息,訴之聲明第3 項則請求被告里優公司給付原告5 萬6,00
0 元及利息,故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06 萬6,827 元(計算
式: 280 萬元+121 萬0,827 元+5 萬6,000 元=406 萬6,827
元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,29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