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2號
原 告 全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惠渝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88 萬7,27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
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,711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
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