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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  告 純合化工理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錫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。按調 解不成立後起訴者,其調解程序之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。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曾聲請調 解,並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2,000元,惟該調解不成立,有證明 書影本附卷可稽。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,378,50 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,362元,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聲 請費用新臺幣2,000元,尚欠新臺幣42,36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,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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