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號
原 告 和豊醫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彥彰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徐玉書發
支付命令
(105 年度司促字第33440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
9,61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
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,應徵
裁判費6,61
0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6,110 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呂偵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