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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   告 謝春桃 被   告 廖茂棠 被   告 劉文榮 被   告 賴重光 被   告 賴坤堂 被   告 劉樹寧 被   告 劉清松 被   告 張森林 被   告 鄒瀝嫻 被   告 仕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嬋 被   告 賴昌德 被   告 賴呈祥 被   告 賴佳瑜 被   告 賴國彰 被   告 賴靜姿 被   告 吳霙慧 被   告 吳仲鎧 被   告 吳孟修 被   告 吳孟謙 被   告 賴文福 被   告 林文財 被   告 吳林月嬌 被   告 廖柏舜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 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   土地坐落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,面積為404平   方公尺,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225,302元,   原告權利範圍為1440/48737,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689,   367元(計算式:404平方公尺×每平方公尺225,302元×權   利範圍1440/48737=2,689,36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   徵第一審裁判費27,63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 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 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另提出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最新第一類   謄本(含完整土地共有人姓名)、現場照片、土地使用現況   說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6  年  7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)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6  年  7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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