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1號
原 告 陳筱郁
陳泱儒
王志立
林倖微
汪俊明
汪至璿
汪迎靜
劉玉英
汪德宣
汪德泓
胡家台
汪鎵真
胡佩渘
胡慧君
陳易珽
兼 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陳遠鵬
被 告 巨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項國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合計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
下同)1,407,520元部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959元;另原告
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部分,係屬
非因財產權
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,000元。
上開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,959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以上
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丁文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