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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1號 原   告 陳筱郁       陳泱儒       王志立       林倖微       汪俊明       汪至璿       汪迎靜       劉玉英       汪德宣       汪德泓       胡家台       汪鎵真       胡佩渘       胡慧君       陳易珽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遠鵬 被   告 巨大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合計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 下同)1,407,520元部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959元;另原告 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請求被告應登報道歉部分,係屬因財產權 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,000元。上開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,959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文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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