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7號
原 告 東方不敗娛樂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家豪
被 告 劉皓安
被 告 台灣五吉娛樂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林宜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按訴
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
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
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訴訟標的之價
額不能核定者,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
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
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
訴之
聲明第1項請求:「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000,0
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,000,000元。又原
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:「被告劉皓安及林宜諄於民國110年1月1
日前,不得在臺灣地區參與、從事或受雇於包括台灣五吉娛樂有
限公司在內之任何與原告公司之電動麻將桌、自動麻將桌製造、
維修服務、營業具有直接競爭關係之事業。」,既
非屬對於親屬
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復其聲明
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,亦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
,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
,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1,650,000元定之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3,65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1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廖于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