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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2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  告 東方不敗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豪 被   告 劉皓安 被   告 台灣五吉娛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宜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訴 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訴訟標的之價 額不能核定者,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、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1項請求: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000,0 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,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,000,000元。又原 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:「被告劉皓安及林宜諄於民國110年1月1 日前,不得在臺灣地區參與、從事或受雇於包括台灣五吉娛樂有 限公司在內之任何與原告公司之電動麻將桌、自動麻將桌製造、 維修服務、營業具有直接競爭關係之事業。」,既屬對於親屬 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復其聲明 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,亦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 ,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 ,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1,650,000元定之,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3,65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,1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月  10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于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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