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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  告 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 被   告 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柔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77-63、77-75、 77-79、77-94、77-275地號及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 地上建物,即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、613 號2樓之1、613號2樓之2、613號3樓之2、613號4樓之1,共七戶 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。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,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上開七戶房屋之價額為準,而上開七戶 房屋之課稅現值共計為新臺幣(下同)9,421,700元【計算式:5 29,100元+922,600元+436,500元+3,245,500元+1,596,900元+1,6 71,700元+1,019,400元(見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 5年房屋稅繳款書所示各房屋之課稅現值)=9,421,700元】。因 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,421,7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4,35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玉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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