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號
原 告 國立中興大學
法定
代理人 薛富盛
被 告 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明志
被 告 玥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先涵
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逾期罰
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4,468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
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表第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,2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
繳45,253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葉卉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