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0號
原 告 山水蜂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金堂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慧貞、郭琇真、上下游文化工場有限公司間請
求
回復名譽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非因財產權
而起訴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明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