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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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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工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3號 原   告 詠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億鑛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 萬元,應繳裁判費5,9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5,4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其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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