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3號
原 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彩華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聲請對
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18886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27,040元,依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
繳
裁判費16,147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5,64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
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