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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  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1888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27,040元,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 繳裁判費16,147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15,64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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