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4號
原 告 宏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家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張天星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1765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7萬9,3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1萬2,682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2,18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