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37號
原 告 桓聖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秋鶯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張雲翔發
支付命令
(106 年度司促字第17212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,000元,應徵
裁判費188,000 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87,500 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葉燕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