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票據關係不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1號 原   告 快樂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琴 原   告 黃桂金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列原告與被 告三廣貿易有限公司、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分別簡稱為 三廣公司、中租公司)間確認票據關係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2人以解除各自與被告三廣公司間買 賣契約為由,訴請確認與被告三廣公司間買賣關係(價金共新臺 幣〈下同〉2,100,000元),以及原告2人因該等買賣契約交付與 被告三廣公司之支票共9紙,票面金額合計1,700,000元之支票債 權均不存在,此外被告三廣公司、中租公司應將各自持有之上述 9紙支票返還與原告。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高 者定之,故核定為2,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79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佑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