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0號
原 告 玄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
代理人 李明叡
原 告 李竑毅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黃聖儒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57,64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3,2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3,274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怡
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