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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482號 原   告 太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、鐘儀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1,932,40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,2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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