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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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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513號 原   告 將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吉 被   告 上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誌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求為: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)932,00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5%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被告應返還原告發票人均為原告、受款人均 為被告、面額分別為389,550元、485,000元之本票2紙。」,其 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,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932,005元,訴之聲明 第2項部分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74,550元,復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,合併計算為1,806,555元(計算式:9 32,005+874,550=1,806,555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 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9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,919元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 抗告費。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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