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6號
原 告 林秋發即萬燊企業社
訴訟
代理人 許建豐
上列原告與
被告青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9,
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,6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