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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01號 原   告 僑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秀渾 被   告 太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合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8萬1191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67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念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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