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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   告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政崴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5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524,673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,14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15,6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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