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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補字第1619號 原   告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豐卉蘭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99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71,5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裁判費 20,602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20,102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9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9  月 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鴻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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