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19號
原 告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添財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豐卉蘭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99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971,5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3、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,應繳
裁判費
20,602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20,102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鴻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