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28號
原 告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樹宏
原告與
被告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
191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,8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舜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