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  告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 原告與被告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 191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,8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舜民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