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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  告 蒔春林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素枝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峰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86,995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,5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玉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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