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0號
原 告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炳毓
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蔡坤勝、中嘉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8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5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