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9號
原 告 第益木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金閔
送達代收人 蕭隆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竣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21萬4,36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萬3,0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