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4號
原 告 曾傑敏
被 告 寰岳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永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萬0272萬
元,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;聲明第2項
請求被告開立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。以上
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