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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  告 曾傑敏 被   告 寰岳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萬0272萬 元,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;聲明第2項 請求被告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,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。以上 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念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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