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19號
原 告 宏昇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欽淵
訴訟代理人 繆璁
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裕興營造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21329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1 萬2,058 元,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 萬1,988 元,扣除前
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 萬1,488 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