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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721號 原  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煜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民國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8號)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91,668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12,880元 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2,380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本正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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