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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35號 原   告 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仲佑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      李郁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,9 13,35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,6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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