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4號
原 告 東豪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財源
上列原告與
被告鞏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087,819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,7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于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