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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7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  告 飛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汝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順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23353 號),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4,900 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480 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9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晉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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