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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7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8號 原   告 柏全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協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弘罡營造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,893,9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81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9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文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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