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58號
原 告 柏全瀝青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昭協
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弘罡營造工程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,893,92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9,81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9,3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丁文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