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75號
原 告 梁耀南即梁耀南建築師事務所
上列原告與
被告寬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373,960元(計算式:
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1,873,960元+訴
之聲明第二項請求500,000元=2,373,96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5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林美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