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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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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7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775號 原   告 梁耀南即梁耀南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,373,960元(計算式: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1,873,960元+訴 之聲明第二項請求500,000元=2,373,96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56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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