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
原 告 金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嘉蓉
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
律師
原 告 欣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(原為鼎庠管理顧問有限公
司)
法定代理人 莊卉㚬
訴訟代理人 楊嘉蓉
複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
原 告 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胡光偉
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日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04
7,805元(計算式:1,487,805+560,000=2,047,805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1,2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黃舜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