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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  告 金霖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原   告 欣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(原為鼎庠管理顧問有限公       司) 法定代理人 莊卉㚬 訴訟代理人 楊嘉蓉 複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原   告 永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胡光偉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日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04 7,805元(計算式:1,487,805+560,000=2,047,805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,2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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