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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  告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鋆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31745號),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8,199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10,790元,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290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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