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24號
原 告 清泉醫院
法定
代理人 羅永達
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
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洪詮景、勝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670,9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慕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