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26號
原 告 Colldeforns Gracia Alberto
訴訟
代理人 楊承彬
律師(
法律扶助)
被 告 夏爾國際語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宏
一、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
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514,500元之薪資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
元;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
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81
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魏愛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