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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826號 原   告 Colldeforns Gracia Alberto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法律扶助) 被   告 夏爾國際語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宏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   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(下同)514,500元之薪資,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   元;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  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故僅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81   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 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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