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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5號 原   告 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門創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勝義發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,981,9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701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20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文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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