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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8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72號 原   告 世華人才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 一、本件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(被告良展興業有限公司),原告  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50萬6398   元(即聲明各項加總金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   9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如數繳納。逾期不繳納裁判費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明各項均為金錢請求,所列金額已明確,訴訟標   的金額無待核定,法院命補繳裁判費僅屬訴訟費用之計算及   徵收,無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不得抗告,併此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錫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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