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72號
原 告 世華人才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姿儀
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
一、
本件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(
被告良展興業有限公司)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50萬6398
元(即聲明各項加總金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,
9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如數繳納。逾期不繳納裁判費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明各項均為金錢請求,所列金額已明確,訴訟標
的金額無待核定,法院命補繳裁判費僅屬
訴訟費用之計算及
徵收,
無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
不得抗告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錫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