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7號
原 告 新曄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華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金錦發營造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139
9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117,762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2,08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1,588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葉燕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