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01號
原 告 吳坤城
訴訟
代理人 張繼圃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王奕程、程祥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、志崧不
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,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主張返還價金
請求權及
侵權行為之
損害賠償請求權【詳見
起訴狀所載】,按諸
上開規定
,則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萬83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