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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01號 原   告 吳坤城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奕程、程祥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、志崧不 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主張返還價金請求權及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【詳見起訴狀所載】,按諸上開規定 ,則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6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萬83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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