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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9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補字第1933號 原   告 毅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之揚 被   告 王復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 土地上,停放汽車及放置雜物,且被告占用之面積約為8 平方公 尺,而請求被告應將占用部分土地返還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238,928 元(計算式:29,866元×8 平方公 尺=238,928 元)。準此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俊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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