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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19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7號 原   告 約瑟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承澐 被   告 潤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1萬3500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1萬30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馨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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