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97號
原 告 傅銘輝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弘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
188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2,78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鴻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