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9號
原 告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清海
訴訟代理人 陳鎮
律師
蔡喬宇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卓越資產鑑定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,100,000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,39
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