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號
原 告 裕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瑞華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施尉舜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5,800
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
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