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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補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  告 裕盛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華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尉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 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5,800  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  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  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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